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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参与 | 时间:2025-04-05 10:42:38

〔23〕何海波:《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理想与现实,载《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4期。

对于什么样的损害证据可以引致风险预防行为,目前仍无定论。自20世纪以来,基于法律的确定性、秩序、理性、客观、统一等形式而规范经济社会发展,但事实上,多样性、适应性、灵活性以及实验性的特征亦不可或缺,否则经济社会会生机尽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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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方案有的是从法律与社会一政治关系层面的探讨,如提出了系统理论。创新不断展开,领域不断扩展,政府规制应对的创新亦将持续不断。但从规制和创新之间的互动实践来看,许多创新会因确定的、及时与合理的规制而更加具有活力。是否规制、何时规制并无统一的章法,而且目前仍有许多分享经济领域处于未规制状态,许多现象是否属于分享经济形态本身也存在争议。同时这个过程循环反复使用。

而从法学视角来看,分享经济的创新必然会给政府规制、社会治理带来更多的挑战。有学者对风险预防原则的不足进行了反思,主张针对互联网时代的创新应实施无许可的创新(permissionless innovation)原则,提出从技术设计着手保护消费者隐私、安全问题,以简约的规则应对复杂的世界,认为通过教育、赋权公众、社会规范、自我规制、司法机制、私法机制等方式的规制远比自上而下的政府规制更有效果,目的正是在于发挥多种规范和机制的作用,从而确保规制实施效果。但是,面对社会转型时期矛盾叠加的风险,法律制度变革确实需要考虑外在环境的新变化,积极回应社会变迁的现实需求。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17年第23期。〔10〕方宜圣等: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义乌模式思考,载《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5期。如果坚持将复议权相对集中到一级政府的行政复议局统一行使,就能够保全双被告制度的适用而间接否定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改革探索。在1998年10月27日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时任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杨景宇在代表国务院作《行政复议法(草案)》说明时,明确提出起草行政复议法的首要指导原则就是体现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特点,不宜、也不必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的程序,使行政复议‘司法化。

特别是诸多铁路运输法院逐步成长为跨行政区域审理行政案件的主力军,成为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亮丽风景线。〔8〕方军:论中国行政复议的观念更新和制度重构,载《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春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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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时值《行政复议法》修订之际,更应立足整体观和系统论,通盘考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之间的衔接关系,充分发挥二者在国家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协同作用,避免陷入简单的部门本位和意气之争。[21]诚如有的学者新近所指出的那样:不管行政复议是前置还是选择,其实是反映本土需求的。问题在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否仅仅满足于与行政诉讼保持一致甚至完全等同呢?回顾《行政诉讼法》颁行及修订以来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其与行政诉讼制度之间可谓经历了俯首称臣——分庭抗礼——喧宾夺主的多重关系形态[12]因此,行政复议的范围可拓展至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所覆盖的行政争议领域,尤其是将涉及教师、学生及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争议事项纳入其中,确保《纲要》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的比率大幅提升目标的实现。

[1]近年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依旧是我国行政法学聚焦的热点课题之一。首先,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将解决行政争议明确列为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之一,在很大程度上矫正了《行政复议法》有关行政复议制度的定位。〔15〕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二、争议解决公正性:行政复议体制之改革 总体来说,当代中国的行政争议解决尚处于大信访、中诉讼、小复议的旧三国演义时代。

前者虽取得了局部成效,但近年来步伐放缓甚至被一些地方放弃,普遍存在基层组织专家资源稀缺非常任委员参与度不高只解决法律问题不解决事实问题等短板。〔4〕章志远:行政诉讼法修改:观念革新与共识凝练,载《江汉论坛》2014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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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同注〔7〕,第366页。〔25〕耿宝建:《行政复议法修改展望》,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59页。

[14]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和公民权利无漏洞救济上看,此类争议亟待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中。《行政诉讼法》修改对此给予了充分回应,通过三种方式拓宽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使行政相对人能够在更大范围内接近司法正义:一是将解决行政争议写入第1条,既调整了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也为受案范围的拉张提供了解释基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主要受到以下因素影响: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行政争议案件量、案件本身的专业性、政府资金等支持力度等等。进入专题: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衔接关系 行政争议 。二是源自浙江义乌、正在浙江全省推广的行政复议局模式。行政争议的有效化解端赖争议解决程序的优化和改造。

伴随着《行政复议法》修改进程的加快,行政复议制度变革迅速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研究新的热点课题。为此,就应当超越所谓的定位之争,在行政争议解决的时代背景中重新审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衔接关系,探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竞争中合作、差异中互补局面的形成之道。

事实上,行政复议范围的设定既应当体现出与行政诉讼制度之间的合作,也应当体现二者之间的差异和互补。从两年多来的行政审判实践上看,诉讼程序的优化对于人民法院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发挥了预期的作用。

其三,行政复议机关比较熟悉本地区、本部门或本领域的管理工作和专门性知识,能够迅速、彻底地解决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争议。林泰:结构主义视域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新论——兼论二元发展关系下行政复议制度的重构,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2期。

如果坚持将复议权相对集中到一级政府的行政复议局统一行使,就能够保全双被告制度的适用而间接否定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改革探索。[22]鉴于问题的复杂性和敏感性,《行政诉讼法》修订时并未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作出新的安排,自由选择为主、复议前置为辅的旧制度得以延续。此举不仅是对依法治军精神的贯彻落实,而且也体现出司法的阳光照耀到典型特别权力关系的兵役关系领域,对依法全面解决行政争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就行政审判体制的完善而言,除继续推行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外,新《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3款有关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规定得到了开发性利用。

继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两家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立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意见,指导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若干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整合行政审判资源、缓解行政审判压力,优化了行政审判的外部环境。为此,应当以行政争议的公正解决为目标,建立由相对独立的行政复议局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的体制。

杨海坤等:行政复议的理念调整与制度完善——事关我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的重要修改,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4期。三、争议解决全面性:行政复议范围之拓展 基于无救济无权利政治理念践行的客观要求,国家应当为公民权利提供无漏洞的法律救济。

并且,对学术能力的评价不同于其他行政行为,涉及高度属人性的判断,通常具有不可代替性,应当承认和尊重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对于学术行为享有独立判断的权力。[16]近20年来,尽管行政复议制度实践中也出现了类似调解和解、听证式审查等程序新机制,但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的固有认识并未修正。

无论从《行政诉讼法》修订的经验和教训还是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巨大需求上看,国家立法机关都应当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审时度势,站在社会转型时期行政争议公正、全面、有效、及时解决的战略高度,以建构新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关系为指导思想,从体制、范围、程序和前置方面对行政复议制度作出重大变革,真正助推行政复议制度担负起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历史使命。为此,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是建立单方接触禁止制度,避免行政机关通过与被申请人各种形式的私下单方接触产生对申请人可能的不利处理结果。[20]为此,就应当从正当程序和行政特色两个方面对行政复议程序进行优化,从而实现行政争议的有效化解。以行政争议的全面解决为目标,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拓展至行政诉讼未曾覆盖的特别权力关系领域。

〔6〕程琥: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与行政审判体制改革,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8期。可以说,我国当下行政复议公正性差的直接原因就在于现行极不合理的行政复议体制,具体表现为行政复议机构独立性、专业性的欠缺。

〔5〕行政复议定位之争一直是行政法学界聚讼纷纭的话题,代表性论述可参见甘藏春等:行政复议主导功能辨析,载《行政法学研究》2017年第5期。所谓行政特色,就是要实现行政复议的错位发展,凸显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灵活性和快捷性。

可见,切实改革现行行政复议体制,不仅是保障行政复议公正解决行政争议的不二法门,而且也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协力化解行政争议、构建新型衔接关系的客观要求。〔19〕章剑生:《现代行政法专题》,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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